建局初期的木材生产管理
(接上期) 1952年以前,阿尔山、博克图等森工局设置生产作业科,负责本局的木材生产技术管理,业务与管理局生产作业科对口,定员编制为10至12人。1952年至1957年,林业管理体制为“森工”、“营林”分设。期间各森工局设生产技术科,编制定员一般为8至10人。职责是木材采运、生产技术管理。1958年,森工局与经营局合并后,一律改称林业局。此时林业局下设生产技术科和森林经营科,分别担负木材生产与森林经营的管理职能。生产技术科定员12至15人。1952至1957年,管理局下属基层生产单位称伐木场或车间,一般按自然数的顺序排列,如第一伐木场(车间)、第二伐木场(车间)等,运材单位则称机运车间或机运队。
1953至1957年,各森工局下属的生产管理单位为伐木场(车间),各伐木场(车间)下属的直接生产单位为生产工队(工组)。按生产工序可分为采伐、集材、打枝、归楞、装车等多种工段,每个工段的定员,依承担的的任务量多少具体核定。工段(工队)的领头人,称为股长(工队长、多数是不脱产的工人)。根据实际需要还配有行政管理员、伙食管理员等人。
1958年以后,林区山上作业工段,一律改称工队。按生产工序可分为:采伐工队:负责伐木、打枝、造材、通道吊卯、清林等多项工作。每个工队配工队长1人,检尺员3人,生产工人20至30人。工队长一般由不脱产的生产工人担任。有权组织生产工组,率领工队完成林场下达的生产任务。检尺员负责本工队每月的采伐数量和质量,按工组分别检尺验收,作为支付工资的凭证。集材工队:负责把山上大小件子拉下送到楞头,由检尺员检尺验收开检尺小票,作为支付工资的凭证。装车归楞工队:负责把楞场内的件子,按材种、材长、品等区分,分别进行归楞、装车。工队定员20至30人。每天完成的产量由检尺员按工组分别检尺统计,当日开检尺小票作为支付工资的凭证。
1958年,森工、营林合并后,林业局下属基层生产单位伐木场或车间,一律改称林场。经营面积为5—6万公顷,年产商品木材3—5万立方米。场址设在交通方便、生产经营中心地带,林场编制定员一般300多人。设调度计划员、会计员、材料员、生产技术员、机械技术员、营林技术员、劳动工资员、行政管理员,号称“八大员”。林场同时还具有社会服务功能。
1965年,林业部组织东北、内蒙古林区,学习东风、新青林业局的“综合小工队”生产经验之后,林管局下属的林业局,如满归、得耳布尔等林业局,效仿外地经验,相继建立林业局直属小工队以取代林场,定员编制30—40人,实行原条流水作业,不建职工定居点,按沟系进行“游击作业”。
60年代后,林区实行机械化原条生产流水作业。生产工队、工组普遍改为采、打、集、清、装合为一体的综合工队,山上装车时一次检尺验收,作为支付工资的凭证。综合工队人员数量根据任务量大小来定,一般工队定员为40—45人。林区各局编制不一,有“44”、“33”、“22”三种编制。“44”编制即:工队有4台集材拖拉机、4台油锯,生产人员有拖拉机驾驶员45人,助手4—5人,油锯手4—5人,支杆工4—5人,辅助工8—10人,清林工8—10人,有1台绞盘机用于装车,装车工3人,共计40—45人。(王宇新根据史料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