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林村的建立
上世纪60年代后,林区非生产人员突然增多,《经济研究》1965年第12期刊发了任元寿的文章 《营林村是建设社会主义新林区的好的组织形式》,文章是这样描述当时情况的:“我国的国有森林大都分布在人口稀少和偏远的地区。十六年来,随着国有林区的开发,林区人口大量增加,当年只有森林勘测者们踏过的地方,如今人们可以看到林业局、采伐场(林场)、经营所、新工厂、学校、居民点星罗棋布,炊烟处处。在经过开发或正在开发的广大国有林区,已经形成了一支数十万人的林业职工队伍,林业职工家属和林区群众日渐增多,林区社会经济情况已发生根本性的变化。因此,如何正确地组织林区广大人民群众,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多快好省地发展林业事业,建设社会主义新林区,是林业生产建设中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促进营林事业的发展,刘少奇主席提出了建设营林村的构想。“营林村”是借鉴北欧经验,并遵照刘少奇、谭震林同志的指示而试办的经营森林的基层组织。“营林村”就是20户人家,经营3000公顷林子,既搞木材生产,又搞森林更新和副业,以集体经济的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1961年8月,刘少奇主席在林区视察时指出:“可不可以把社会上闲散的居民组织起来,成立山村,或叫营林村,把部分已经采伐完了的山沟交给营林村经营。山沟所有权属于国家,产品由林业局收购,所得利润归营林村集体所有”。他针对林区有些地方存在严重过伐、皆伐,只伐不育、重伐轻育现象,认为只有从所有制和分配方面进行调整,才能解决这些问题。他说:“我看,原则上可以在国有林区划分若干个林区,设居民点,经营森林,在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放开经营权。这样才能发挥林业工人的积极性,才能冲破长期吃大锅饭的模式。”
刘少奇主席提出了具体设想:一个林区按3000公顷规划,定居10户,国家投资盖好房子,开好地,供给牲口、农具,头一年供给粮食,第二年粮食自给。每户给开二亩地,一亩半是集体的,五分自留地,自己再开一点,一共三亩地。除这些以外,每个劳动力管300公顷林子,10个人就可以管3000公顷。30平方公里范围,形成一个小合作社,这个地方按规章制度包给他们,木材国家收购,采集的山货除自己吃外,可以出售,林业局在管理和森林更新方面要给予指导。这样,职工个人方便了,国家的林子也管起来了,而且国家还可以节省工资……
林业部决定在天然次生林区试办“营林村”。并要求先搞试点,然后在铺开为好。11月初,党中央批准了林业部党组关于开展营林村试点工作的报告。
按照刘主席视察时的指示,根河林业局党委立即着手进行筹建营林村的准备工作。成立了建村领导小组,订规划,提措施。根河林业局以张行久同志任组长建村领导小组。当时规定营林村是全民所有制的经济组织,按农村人民公社的办法进行管理。它是林业企业的基层生产组织,也是社会主义政权在林区的基层单位。营林村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各尽所能,评比计分,按劳分配的原则。营林村范围内的森林资源、土地、道路、使用的大型机械设备等生产资料以及国家投资和自建公助房屋的产权,均为全民所有;牲畜、车辆、中型生产工具归集体所有;锹、镐、锄头、镰刀、斧头等小型工具归个人所有。营林村生产的木材、木材加工产品归全民所有,纳入国家计划,由国家统一调配。营造的林木也归全民所有。 (未完待续)

